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行為,提高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確認書》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本辦法進行資格認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使用國家主權外債資金的中央投資項目,國際金融機構或貸款國政府對項目招標與采購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業務,包括受招標人委托,從事項目業主招標、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招標、政府投資規劃編制單位招標,以及中央投資項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設計、設備、材料、施工、監理、保險等方面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和相關法規,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和監督。
第六條 獲得商務部頒發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可從事中央投資項目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
依據《政府采購法》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與管理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 資格申請
第七條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和乙級。
甲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所有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乙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只能從事總投資2億元人民幣及以下的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八條 申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組織,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